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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型國大代表候選人名單
http://www.cec.gov.tw/HotNews/File/1/0940503.pdf
1.台灣團結聯盟 (政黨) 34人
2.建國黨 (政黨) 22人
3.中國民眾黨 (政黨) 4人
4.無黨團結聯盟 (政黨) 30人
5.親民黨 (政黨) 83人
6.新黨 (政黨) 26人
7.農民黨 (政黨) 1人
8.民主進步黨 (政黨) 150人
9.公民黨 (政黨) 3人
10.中國國民黨 (政黨) 147人
11.張亞中等150人聯盟 (選舉聯盟) 150人
12.王廷興等20人聯盟 (選舉聯盟) 20人

這次是採「比例代表制」,所以投票時是從上面十二個裏面選一個,
再按各團體得票率分配席次,不是像立委選舉一樣直接投給候選人

國民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國大代表)選舉常見問答集(FAQ)

1.何謂任務型國大代表?
答:依89年4月25日修正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業將國民大會重新定位,
除將其職權大幅縮減外,且將之改為非常設化,也就是說國大代表
只有在任務需要時,才依比例代表制選出之;目前立法院已通過憲
法修正案,是項修正案仍須交由「任務型國大代表」予以複決,所
以中選會才須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辦理國大代表的選舉。

2.任務型國大代表選出後,將複決的憲法修正案之重點是什麼?
答:(1)立法委員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
(2)立法委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
(3)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4)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
(5)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3.任務型國大代表應選名額多少?
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之規定,國大代表應選名額為300名。

4.任務型國大代表應於何時選出?
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之規定,國大代表應於立法院提出憲法
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在3個月內選出之。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
是在93年8月26日公告,於94年2月26日公告滿半年,所以最遲應在
同年的5月26日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為符合上開規定,中選會爰定
於5月14日為國大代表選舉投票日。

5.國大代表選舉投票日為5月14日,何以自7時30分即開始投票?
答:以往投票日投票所均自8時才開始投票,本次國大選舉因適逢94年度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日,為方便當日考生、試務人員及考生之
陪同親屬前往投票,故投票時間訂為上午7時30分至下午4時。

6.何謂「比例代表制」?
答:比例代表制乃指按得票率的比例,來分配議席的選制,其方法達300至
500種之多。此選制最大優點乃在減少超額票(wasted vote)的產生,
因為對某一候選人來講,超過一定數量的選票之後,再給與更多選票也
是無用的。因此,若能有效地將這些超額的選票,轉讓給其他同黨或同
聯盟的候選人,就可以將選民的意思盡量正確地反映在議席的分配上,
而不致有浪費選票的情形。

7.國大代表如何依比例代表制選出?
答: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的規定,選舉人得由依法設立的「政黨」或20人以上
組成的「選舉聯盟」(簡稱聯盟)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據此,選民投票
給「政黨」、「聯盟」。「政黨」、「聯盟」即可據其得票率的比例,
分配其當選席次。例如:某黨或聯盟得票100萬票,得票率佔百分之10
,則其可分得之國大代表席次為10%(得票率)×300(國大總席次)=
30(席)。

8.國大代表選舉有無婦女及原住民當選保障名額?
答: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第25條之規定,政黨或聯盟當選名額中,每滿4人,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每滿30人,應有原住民當選名額1人。例如:
某政黨或聯盟當選名額為45人,則其中至少應有11名婦女當選人;
1人為原住民當選人。按各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
當選名額,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由名單中順位
在後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優先分配當選。如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選人
名單中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數少於應分配之婦女、原住民當選名額時
,視同缺額。

9.何以國大代表選舉,選民不直接選候選人而要選「政黨」或「選舉聯盟」?
答:受限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國大代表要採「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選
出。是故,若以以往選民直接選「人」的方式來選國大代表,將會與增修
條文規定的意旨不符。所以國大代表選舉法才會特別規定,選民投票是投
給「政黨」或「選舉聯盟」而不是直接投給候選人。

10.選票上何以有「贊成」或「反對」欄,這又是怎樣回事?
答:本次任務型國大代表之選舉,顧名思義乃在執行複決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
案的任務,為了使選出的國大代表不致逸脫選民交付的意旨,因此,國大
代表選舉法又特別規定,國大代表選舉時,「政黨」或「選舉聯盟」要註
明其對於憲法修正案「贊成」或「反對」的意見,且在選舉公報及選票上
顯現出來。因此,選民在投票的時候,可基於其對於整個修憲案是否贊成
或反對的立場,圈投給任一符合其贊成或反對立場的政黨或選舉聯盟;選
民當然亦可基於其對於特定政黨或選舉聯盟的好惡,投票給其支持的政黨
或選舉聯盟,間接反映了選民對修憲案的意見,二者的效果並無不同。

11.國大代表當選人於複決本次憲法修正案時,應否依照其所屬政黨、聯盟在
選舉票上載明之贊同或反對立場投票?
答:應依照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舉票上載明之贊成或反對立場,投贊成票或
反對票。

12.何謂「選舉聯盟」?
答:為使獨立參選人不需政黨推薦,亦得以自行參加國大代表的選舉,國民大
會代表選舉法爰明定年滿23歲選舉人20人以上即得組成選舉聯盟,申請登
記為國大代表選舉之候選人。聯盟之名稱應冠以其登記候選人名單首位之
候選人姓名,加「等」字及聯盟人數,稱以聯盟。例如:○○○等30人聯
盟、○○○等80人聯盟。因之,「選舉聯盟」乃是以競選國大代表為目的
,所成立的競選集團,該集團則以為首之候選人為聯盟代表人。

13.國大代表選舉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二法應如何適用?
答: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第1條第2項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依本法(即國大代
表選舉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他有關
法律之規定。易言之,有關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除了要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的
規定外,該法未規定者,還要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14.國大代表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有幾天?期前可以活動嗎?
答:10天。也就是從5月4日至13日,為國大代表選舉競選活動期間。至於在5月
3日以前的政治活動,尚非選舉法規規範範疇,應回歸平常法制,如:集會
遊行法等法規予以規範。

15.國大代表選舉有無公辦政見發表會之辦理?
答:中選會業依國大選舉法第13條之規定,定於5月7日下午2時至6時,洽請公共
電視台提供時段供政黨、聯盟發表政見。屆時參選之政黨或聯盟均可視候選
人數之多寡,推派1至5名之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

16.國大代表競選活動期間可否懸掛或豎立競選宣傳品?
答:依國大選舉法第15條之規定,政黨、聯盟及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於
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
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
會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在道路等公共設施及其用地,除選舉
委員會指定之地點,可以懸掛或豎立競選廣告物外,餘均不得為之。

17.何謂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室外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答:國大代表選舉法第16條第1款規定,政黨、聯盟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
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外,從事「室外」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所謂「室內
」或「室外」並未再作進一步界定,惟依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2項:「室內集
會遊行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
以室外集會論。」之類同立法例,所稱「室內」自可參酌並視具體個案予以
認定。

18.國大代表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如何認定?
答:國大代表選舉法第23條規定之選舉票無效認定標準,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之規定類同,亦即圈選在同一政黨或聯盟之圈選欄、號次欄、政黨或聯盟名
稱欄、贊成或反對意見欄,只要所圈位置足資辨認為何政黨或聯盟者,均屬
有效票,否則為無效票。

19.選舉人可否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答: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第1條第2項,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93條之1
之規定的結果,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任何人亦不得
於投票所裝設足以刺探選舉人圈選選票內容之攝影器材。違者,將處1年或
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

20.政黨或聯盟之候選人、受雇人賄選,有無處罰規定?
答: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第1條第2項,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
規定的結果,任何人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為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換言之,即使政黨或聯盟之候選人、受雇人或第三人,凡是為政黨或聯盟從
事賄選者,仍應受上開刑事處罰。

21.中選會辦理有獎徵答活動詳情如何?
答:選舉人只要先行於選舉投票通知單上之有獎徵答題目作答後,於投票當天
(5月14日)持投票通知單前往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時,
將選舉投票通知單交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即可參加。

22.國大代表選出後應如何集會?
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3項規定,國大代表應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
集會,集會以1個月為限。依國大代表選舉法第1條第2項,適用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43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的結果,中選會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公告
當選人名單。易言之,中選會至遲應於5月21日前公告國大代表當選人名單,
國大代表至遲應於5月31日前自行集會。

http://www.cec.gov.tw/HotNews/File/1/20050940422.doc

from 中選會網站 http://www.ce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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