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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鳳琴/台北報導 2005-01-11 03:00

中國童子軍總會註冊的童軍標章,因出現「國徽、黨徽」的標章,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容易使大眾混淆誤認該總會為國家機構或政府組織,更未考量「國徽」不能作為商標,若許可童軍總會註冊該標章,無異使該會享有「國徽專用權」,判決智慧財產局敗訴,應對提出商標評定的連姓民眾,重做妥適的處分。

這件團體標章事件,緣於連姓民眾使用中國童子軍總會已註冊取得專利的童軍標章商標,在其販售的童軍服及物品上,遭童軍總會控告。連某認為童軍總會標章有國徽的圖形,依法本來就不能作為商標,於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針對童軍總會註冊的聯合商標,聲請智財局進行「商標評定」,以評決是否可註冊。連某的聲請為智財局駁回,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訟,也被判敗訴,但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獲得勝訴,使嵌國徽的童軍標章,面臨可能被撤銷註冊的命運。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卅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不得申請註冊。該條亦無例外准許政府機關或相關組織不受限制之規定。

國旗、國徽、國璽、軍旗、印信、勳章等代表三軍及政府機關之印信及授勳,屬國家或政府機關精神與信譽之表徵,故為維護國家、政府與三軍之尊嚴,不得以相同或近似於此等標記之圖樣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否則等同准許國旗、國徽、國璽等圖樣可淪為商品標誌,且使該商品或營業主體具有排他性的專有使用權,反而嚴重損害國家及政府尊嚴,違反商標法立法意旨。

童軍總會標章與各國童軍組織標章徽章相較,除標章中央為中華民國國徽,下方附加「智、仁、勇」三字,整體設計意念完全相同,因童軍標章已成國際童軍組織通用標章,我國亦應加以尊重,實無准許個人或團體專用之理。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正中內嵌「中華民國國徽」而為標章主體,易使大眾混淆、誤認該總會是國家機構或政府組織,更未考量商標權具有「排他性專有使用權」特性,若許童軍總會註冊該標章,無異使該會享有「國徽專用權」。

至於中國童軍總會標章所使用的標記是否屬於國徽、或僅為國民黨黨徽,且該部分在整體標章,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國徽的程度及是否違反商標法規定,智財局並未加以審認,因此廢棄原判決,要智財局依最高行政法院意旨,重為適法之裁處。

中國童子軍總會秘書長黃博正十日表示,該會的標章早在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即已申請專利,享有卅年專利權,可使用到九十六年十月卅一日,該會不會更改標章。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黃博正表示因尚未收到判決書,不明白判決理由。

黃博正表示,童子軍總會於民國廿三年成立,廿六年加入世界總會時,即以該標章登記,該會對外使用的識別標戳,是以世界童軍基本精神之百合花圖形為團體標章之主要部分,再搭配各國的相關代表圖樣。

黃博正說,事實上該會的標章並非單獨使用國徽作為標章,也不是國民黨的黨徽,構圖繁簡有別,不但有所不同亦無近似之處,而且標章上的百合花瓣上還有兩顆星,下面並有智、仁、勇三字,至於圖樣中的青天白日,是代表我國,藉以延續童軍精神的象徵,並與他國童軍組織區隔。

http://news.yam.com/chinatimes/politics/200501/20050111847122.html

http://www.cdn.com.tw/daily/2005/01/11/text/940111aa.htm http://news.yam.com/cna/society/200501/20050110845463.html
百合花與三葉草的世界
http://home.pchome.com.tw/online/fecscout/american/american.htm

全球旗幟會館
http://www.globalflag.idv.tw/soc.htm

眉批:放個綠蕃薯在上面比較好看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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