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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國政∮台北報導)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未來伸鹹豬手、強吻或襲胸等強制觸摸罪,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依法防治性騷擾的機關也將受罰。這是台灣首部擴大性騷擾保護範圍的專法,將在公布1年後實施。

性騷擾防治法將性侵害犯罪排外,對於以權益交換或展示、傳送圖文等對他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利用職權性騷擾者,得加重罰鍰2分之1。

性騷擾防治法明定內政部為主管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法規、協調、調查等。機關、部隊、學校、機構等組織10人以上應設性侵害申訴管道,30人以上明定防治措施,否則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得按次連續處罰。

防治法強制機關、學校、部隊、機構處理性騷擾事件,不當審理、申訴、調查的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限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未善盡性騷擾被害人保護的媒體、網路、出版品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物品、按次連續處罰。性騷擾被害人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申訴,受理機關7天內調查,兩個月內調查完畢。不過,性騷擾事件進入司法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各地方防治委員會必要時得停止處理。

防治法規定,對他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亦得請求回復名譽。調解時除勘驗費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其餘免費。以言詞申請調解者,應製作筆錄。調解不成,司法程序一審裁判費也暫時免繳。

強制觸摸罪方面,法案明定處罰刑責,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記者陳玫君∮台北報導)昨日台北NGO會館中,出現了一幅防暴三法推動聯盟成員,與朝野立委歡喜共聚一堂的畫面,因為延宕了近6年的「性騷擾防治法」法案終於完成立法,未來將可進一步防制婦女及兒童在公眾場合遭到「鹹豬手」迫害,也代表著台灣社會對婦幼的保障更進一步。 .....2005-01-15【台灣日報】

眉批:搞了六年才立好.....更......立委果然都在混吃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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